各设区市人民政府,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、各直属机构:
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《国务院办公厅添运国际: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9〕5号)精神,加强普惠性、基础性、兜底性民生建设,加快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,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,经省政府同意,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。
一、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
(一)推动养老服务融合发展。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、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,打造以社区为平台、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、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为支撑的“四社联动”养老服务机制。重点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,倡导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责任。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。探索“物业服务+养老服务”模式。推广“时间银行”做法,开展互助养老服务。到2020年每个社区至少培育发展1个养老服务社会示范组织和1支志愿者队伍。(省民政厅、省发展改革委、省财政厅、省卫生健康委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、团省委、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)
(二)推动“15分钟养老服务圈”建设。支持在城市街道建设一院(社区小型养老院)、在社区建设一中心(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)、在居民小区建设一站(养老服务站点)的嵌入式养老服务网络,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。到 2022年,力争所有街道至少建有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,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%以上。(省民政厅、省自然资源厅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、省发展改革委、省财政厅、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)
(三)加强农村养老服务。健全完善以农村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、互助幸福院等为网点的农村养老服务网络。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、村委会、老年协会等作用,积极培育为老服务社会组织,依托农村互助幸福院、社区综合服务中心(站)、村卫生室等,为老年人提供托养、文化娱乐、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农村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,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。引导农村集体经济、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用于解决本村老年人养老问题。(省民政厅、省发展改革委、省卫生健康委、省财政厅、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)
(四)加强医养结合。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,按规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。制定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标准和管理办法,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。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享受职称评定等同等待遇。针对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需求,重点培育服务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养老机构。到2022年全省养老机构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不低于50%。(省卫生健康委、省民政厅、省医保局、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)
二、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
(五)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。全面推进《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》国家标准达标工作,督导不达标养老机构全面整治质量隐患。实行养老服务标准化,开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,提升养老服务水平。(省民政厅、省卫生健康委、省市场监管局、省应急厅、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)
(六)发展智慧养老。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,加快信息技术、智能硬件等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的推广应用。推进“互联网+”养老服务,推动养老、保健、医疗服务一体化发展。建设一批“智慧养老院”,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,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。建设